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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工程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2013-11-10 16:17 转载 

河南工程学院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豫工院党【2012011  201236日)

 

第一章总 

  

第一条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明确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任务的贯彻落实,促进学院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上级和学院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纳入学院总体工作之中,与教学、管理等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五条  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及院级领导干部在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职责和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三)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制订党风廉政建设制度措施,推进制度创新,完善惩防体系,加强廉政风险预警防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和落实“三重一大”等制度,严格规范决策程序,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水平。

(五)完善党务、院务公开制度,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推进权力运行公开透明。

(六) 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八)对所属各单位(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积极支持院纪委监察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重大问题。

    第七条  院属各单位(部门)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上级和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部署及要求,结合本单位(部门)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纳入单位(部门)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本单位(部门)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切实抓好本单位(部门)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廉政教育和职业道德、师德师风教育,不断增强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和遵纪守法意识。

   (三)认真执行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按照健全惩防体系的要求,结合职责分工,健全有关制度,加强廉政风险预警防控,有效防止各种腐败现象的发生。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规范决策程序,积极推进党务政务公开,推进权力运行公开透明。

(五)对本单位(部门)党员干部和教职工廉洁从政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分析和研究本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注重抓好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针对问题采取相应措施。

   (六)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三章  检查考核与监督

  

第八条 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工作由院党委统一负责,成立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九条  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制定检查考核的评价标准、指标体系,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建立健全检查考核机制。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可以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工作等结合进行,也可以组织专门检查考核。

第十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情况应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检查考核结果运用制度,将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应当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在本单位、本部门进行评议。

第十三条  各单位(部门)应当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每年专题报告学院党委和纪委。

第十四条 学院及院属各单位(部门)应结合实际,建立走访座谈、问卷调查等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机制,动员和组织党员、群众有序参与,广泛接受监督。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未能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有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严重问题掩盖、袒护的。

(二)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十九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报告,并主动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挽回影响的。

(二)认真整改发生的问题,成效明显的。

第二十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院纪委监察处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实施责任追究时,不因当事人的岗位或者职务变动而免于追究,已退休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受到追究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者,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原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者,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20086月制定下发的《中共河南工程学院委员会、河南工程学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及其配套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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