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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工程学院实验教学管理细则(试行)
2015-03-18 09:2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对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和培养学生创新精神有重要作用。其根本目的在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因此, 加强实验教学管理是学院教学管理的重要内容。     

第二条  各级领导要重视实验教学工作。实验教学任务有院长和主管实验教学的副院长主管。并要成立实验教学领导小组 , 在院长、主管副院长的领导下,研究实验教学改革各个环节的质量标准和组织管理。    

第三条  实验教学改革是整个教学改革的重要部份,加大实验教学改革力度是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的关键。要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项目的比例。

  第四条  为加强实验教学建设,充分发挥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应本着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原则进行改革,鼓励实验教学能力有余力的专业实验室向校内外开放。    

第五条   学院在保证完成教学计划要求的实验项目的基础上,要积极组织各实验室创造条件逐步增设选修、自拟、开放、综合性、设计性、研究性实验,要尽可能减少每组实验的学生数,为加强学生动手能力的培养创造良好的教学条件。    

第六条  接纳学生课外科技活动是实验室的一项基本任务,列入实验室评估内容。     

第七条   加强实验设备、实验材料管理,按要求账物卡一致。  

第八条   实验材料费不允许挪作它用,对于挪作它用的实验室将免拨下一学期的实验材料费,如造成实验教学不能正常开出的,其直接责任者以教学事故论处;结余的实验料费,可用于实验教学建设。    

第九条  鼓励开展实验教学研究。

第二章 实验教学计划及实施

第十条  开实验要有教学计划、实验大纲、实验指导书 ( 或教材 ) 、和实验课表,并做好实验情况记录备查。     

第十一条  实验教学要按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和学时安排。每学期的实验课要填写《授课计划》。已排定的实验教学课表,不得轻易变动。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变动时,须按 ( ) 课审批手续办理。    

第十二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实验应按计划对学生开出,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减实验学时,应由开课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院长审查同意,报教务处备案后实施。    

第十三条  新开实验应经院、教研室 验收合格,并建立实验项目卡片后,正式列入实验教学计划对学生开出。

第三章 实验考核

第十四条  在实验教学工作中,必须对学生进行严格考核。这是督促和帮助学生复习掌握学过的知识和技能、评定实验成绩的需要,也是提高实验教学地位,确保实验教学质量的有力措施,对加强实验教学有积极作用。    

第十五条  实验课考核的重点在于学生是否认真对待实验,是否树立科学作风,是否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成绩评定办法要严格按课前预习情况、课上操作情况、课后实验报告完成情况作为成绩评定的依据,学期末要有总考核凡实验成绩不通过者一律不得参加本课程的理论考试。实验课成绩一般按实验学时占该门课程总学时比重,折合成实验成绩或平时成绩计入本门课程的总成绩。单设课的实验成绩应按一门主课成绩计分。     

第十六条  实验考核的内容除了考察学生所完成教学实验的内容要求,还应当对态度、纪律综合考虑。    

第十七条  实验课不及格者应重新补做。

第四章 实验教学指导教师和教辅人员

第十八条  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派具有丰富实验教学经验、有较强教学组织能力、有一定事业心和责任感的教师和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实验工程技术人员任主讲教师。    

第十九条  实验指导教师要认真备课、预做实验,要深刻理解实验的目的、要求、原理、步骤、装置、注意事项及实验中的重点、难点、经常出现的问题和解决办法;既要认真按实验指导书要求去做,又要不拘于固定模式,要从有利于学生自学、培养其实践能力入手,改变部分实验指导书 " 中的实验模式。对本学年首次开设的实验要求指导教师试做,对首次上岗指导实验的教师要求试讲。    

第二十条  教师要按学生实验守则 " 要求学生。实验时,要做好对学生的考勤记录,要检查学生预习情况,不预习或预习没有达到要求者,不准上实验课。教师和学生要填写《实验记录》,《设备使用记录》。 

第二十一条  实验进行中,教师应积极巡视,检查学生的操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但不能代替学生操作;对实验中发现的意外现象,不要急于肯定或否定,要引导学生仔细观察,认真分析,激发学生的兴趣,提高他们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学生实验的可靠性,教师要认真检查学生测得的实验数据,并签字备案;凡未按要求记录实验数据或有严重错误的,抄袭或伪造数据者,不予通过,应重做。    

第二十三条   学生完成的实验报告,是对实验的全面总结,教师必须要求学生用简捷的文字将实验过程和结果完整而准确地表达出来,做到文理通顺、字迹端正、图表规范、实事求是、讨论深刻、分析正确;达不到上述要求的报告,应退回重写或重做实验,对涂改原始实验数据、弄虚作假的一律按不及格处理;教师批改实验报告要认真负责,写出评语,并记载每位同学的批改结果,并将学生的实验报告 ( 不同层次中有代表性的 ) 交实验室负责人留存,以用于实验教学工作的研究、分析。 

第二十四条  实验结束时,指导教师必须要求学生整理仪器设备,搞好清洁卫生,同时要检查仪器、工具完好,如发现有缺损,教师要立即组织当事人调查情况并写出仪器设备报废遗损事故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  实验教学辅助人员要热心为教学科研服务,树立严谨的科学作风,模范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做好实验室各项工作。 

笫二十六条  根据实验项目的要求,实验教学辅助人员在实验课前要做好实验准备,以及设备维护工作,保证每组仪器完好待用。    

第二十七条  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教学辅助人员要为培养适应二十一世纪发展需要的人才,努力对实验仪器设备功能进行探索,并积极投入到实验教学改革中去。    

第二十八条  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应根据实验室的性质、实验内容和要求,在实验室内营造一种学术氛围,启发引导学生学习的兴趣和树立科学作风。    

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的自拟实验、设计实验,指导教师要积极支持,同时又要注意人身和财产安全,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第三十条   指导教师要充分利用现代教育技术 ( 多媒体、网上实验等 ) 手段开展实验教学。

第三十一条  每名指导教师每次指导学生实验的学生规模为:上机课最多同时不超过60人,其它实验课按设备,每台设备不超过8人,一名教师同时最多指导40人。

第五章 对学生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实验前必须认真预习,掌握实验目的、原理、要求等。    

第三十三条 必须按规定时间进行实验,因故不能做实验者,经学生所在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向指导教师请假,所缺实验要在本课程考试前补齐,否则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试。   

第三十四条  学生进入实验室,须听从教师和实验工程技术人员的指导。    

笫三十五条  做实验时要有严肃认真的态度,要做到精心操作、仔细观察、积极分析思考,如实记录实验数据;实验数据必须经教师审查签字通过,实验失败或实验结果误差超限时,要重做实验。    

第三十六条 实验过程中要注意人身安全,要遵守操作规程,爱护实验仪器设备;仪器设备发生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报告指导教师;凡违反纪律或操作规程造成实验仪器损坏者,要写出事故损坏报告,学校根据情节轻重、态度好坏进行教育,直至赔偿和处分。    

第三十七条  实验时要节约水、电、气、药品、材料等;实验结束后,清理好仪器设备、工具和周围环境,并经教师检查、实验工作人员验收后,离开实验室。    

第三十八条  学生应独立完成规定的实验内容,认真做好实验记录,要根据要求,独立、认真地写好实验报告,坚决杜绝坐车 " 现象,一经发现有抄袭行为,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做出严肃处理。    

第三十九条  对待实验中教师留的思考题要认真对待,一定要独立思考,认真查阅资料,探索其解决方法。

第六章 实验教学材料费

第四十条  实验材料费是用于购置教学实验所需的材料、工具以及教学实验所需的外加工、测试、上机、化验等费用;要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学院要不定期的进行抽查,如发现问题,要做出相应处理。     

第四十一条  教科办和实验中心主要依据各实验教学任务量及实验项目建设改造等需要,按合理消耗定额,并根据总实验经费的情况,每学期一次性核算出实验费标准,按计划按标准分统一购置    

第四十二条  实验费要合理使用、精打细算,对每项实验所消耗的材料要进行成本核算,要注意节约,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如发现有使用不合理或较严重浪费现象,按教学事故论处。

第七章 实验教学仪器设备技术维护、保养与维修

第四十三条   要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故障预防等技术管理工作,不断提高设备的完好率。    

第四十四条  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要实行岗位责任制。要把仪器设备按不同技术要求、实验项目等分别落实到每个技术人员身上,实行分别维护、保养和故障预防。技术人员对各自管理的仪器设备要经常保养、定期校验、及时检修,提前预防故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的良性工作状态。各部门要按每个技术人员所维护、保养仪器设备的完好情况,预防设备故障的能力来评定技术水平的高低和工作态度。    

第四十五条  仪器设备要以平时保养、维护、预防为主,维修为辅;以自修为主,外修为辅。自行检修普通仪器设备须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对于重点设备的检修,须院主管领导同意,校主管部门批准,否则不得随意拆修。    

第四十六条  教学仪器设备发生故障后,应及时填写仪器设备维修报告单,并上报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科,实践教学管理科根据设备实际使用情况安排维修计划及经费指标。    

第四十七条   维修费的支付办法: (1) 凡教学用仪器设备正常损坏的,其维修费用由校支付。 (2) 凡教学用仪器设备因责任事故损坏的,其维修费由责任人和设备所在单位自付。

第八章 其 它

第四十八条 任何人不准私自接受外单位的实验、加工等任务。凡外单位的实验等任务,必须经校实验室主管部门批准,否则一切后果由直接责任者自负。    

第四十九条 实验教学工作量的计算按照豫工院教【20104221号文《河南工程学院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执行。

 

                                        0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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