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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
2015-03-13 09:21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

    一、各部门要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严格的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和安全操作规程,积极推行岗位责任制,切实防止仪器设备不应有的损坏和丢失。

    二、玩忽职守,在提运、保管、使用过程中粗心大意不负责任,致使仪器设备变质、受潮、损坏、腐蚀、生锈和账目混乱而造成损失的应予以全额赔偿。

    三、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失,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一般应责令当事人进行检查,并给予批评教育与行政处分,以吸取教训,提高认识,对于严重不负责任,违反操作规程,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态度恶劣的,损失大,后果严重的,除责令赔偿外,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四、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和其它重大损失事故,使用单位应负责人进行调查核实,并通知学校有关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处、保卫处、教务处、监察处及审计处等)协同处理,填写《河南工程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处理单》,由使用单位领导提出处理意见,经资产主管等部门审查,报有关校领导批准处理,并报上级和有关部门备案。

    五、对发生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事故,隐瞒不报,一经查出,除处以赔偿外,将追究使用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并严肃处理。

    六、赔偿处理意见经学校领导审批后,使用单位负责通知责任人及时在财务处办理赔偿缴款手续。对无故拖延,在三个月内仍不执行赔偿处理决定的,将由财务处从责任人收入中扣除。

    七、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和私自处置赔偿费用只能用现金支付,不得用公款(如:科研经费、自筹经费、创收经费等)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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