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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工程学院实验室安全检查实施细则(试行)
2019-06-17 14:01  

河南工程学院文件

河工院实验〔201994

 


关于印发《河南工程学院实验室安全检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学校研究通过的《河南工程学院实验室安全检查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工程学院

201966

 

 

 

 

河南工程学院实验室安全检查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实验室安全,发现和排除实验室安全隐患,推动“平安校园”建设,切实维护良好的教学和科研秩序,根据《河南工程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涉及实验室、组织机构、责任体系及实验室安全相关人员的范畴,以《河南工程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规定为准。

第二章 安全检查类别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类别由专项检查、定期检查、日常检查和随机督查等形式。

1.专项检查。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安排,针对我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开展的各级各类专项检查。实验室管理中心负责具体实施,检查时间以上级部门通知为准。

2.定期检查。由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安排,实验室管理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其中,校级安全检查每学期不少于2次;二级单位每学期不少于6次。

3.日常检查。由实验室所在二级单位组织实施。其中,第一类实验室(含有危险化学品、有毒品、放射源及其他重点安全设施的实验室),需每天进行检查;第二类实验室(除第一类外的普通理工科实验室和人文艺术社科类实验室),每周进行1次检查。

4.随机督察。由校安全工作督导组或各二级单位组织实施,重点对存有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放射性装置等安全重点监控场所进行随机督导和抽查。

第四条 各级各类检查要形成检查记录,安全检查牵头单位负责检查资料的存档,以便随时备查。

第五条 安全检查项目应视不同安全检查类别有所侧重,开展自查、检查和抽查工作。

第三章安全检查内容

第六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建设情况

1.有健全的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党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明确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负责人、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员。

2.有健全的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所有实验房间都明确安全管理工作直接责任人、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

3.切实落实责任制,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书层层签订到实验室房间安全责任人,实验室安全承诺书签订到每位教职工和学生。

第七条 规章制度建设情况

()安全管理制度

1.设有学科特色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2.设有安全检查与值班值日制度。

3.设有仪器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包括大型仪器,高温、高速、高压、强磁、低温等设备),并上墙。

4.设有危险性实验有操作规程(含安全注意事项),并上墙。

5.设有体现学科特色的应急预案。

()安全检查记录

1.设立安全检查和值日台账,且记录规范。

2.对于要求整改的实验室,应落实及时,形成整改记录并存档。

3.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范,资料存档。

第八条 安全教育情况

(一)教育培训计划

1.设有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2.设有安全教育和培训的记录,并规范存档。

()活动组织与实施

1.开展教职工、学生安全教育与培训,资料存档。

2.开展结合学科特点的应急演练,资料存档。

()宣传教育

1.在本单位网站设立专门的板块开展安全宣传、报道。

2.设有安全教育宣传窗,或有宣传画、标语、提示等。

3.通过各种信息平台对师生进行安全方面的知识传输和温馨提醒。

第九条 实验室环境管理情况

()场所

1.每个房间门口挂有安全信息牌,信息包括安全责任人、涉及危险类别、防护措施和有效的应急联系电话等,并及时更新。

2.实验室张贴针对危险源的安全警示标识。

3.实验室消防通道通畅,公共场所、通道无堆放仪器、物品现象。

4.实验室门上有观察窗,外开门不阻挡逃生路径。

5.所有房间的钥匙有备用,存放在单位办公室,由专人管理。

6.超过200平米的实验室或楼层应具有至少两处紧急出口。

()卫生与环境

1.有毒有害实验区与学习区明确分开,布局合理。

2.实验室物品摆放有序,卫生状况良好。

3.无废弃物品违规乱放现象。

()危险品仓库与中转站

1.灭火器材配备齐全,应急照明和消防设施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2.安装有监控、预警、通风、喷淋装置。

3.必要位置张贴安全警示标识。

4.化学品、废弃物分类明确,放置规范。

() 场所其它安全

1.楼层或实验室配备有急救药箱,药箱不上锁,药品在保质期内。

2.实验室内不得存放电动车、自行车等与实验无关的物品。

3.实验室内不准烧煮或存放食物。

4.无吸烟现象,不使用可燃性蚊香。

第十条 安全设施情况

()消防设施

1.根据消防情况,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烟感报警器、灭火器,灭火毯、消防栓、沙桶等),灭火器配备数量合理、种类合适,无过期现象,摆放位置利于取用。

2.实验楼每层应设有逃生线路指示图,并安装应急指示灯。

3.对于剧毒品、病原微生物和放射源存放点等重点部位应设有防盗和监控设施。

()应急喷淋装置

1.化学和生物类实验室设有有效的应急喷淋和洗眼装置。

2.应急喷淋装置供水总阀处于常开状态,喷头下方无障碍物。

3.应急喷淋装置水压能保障出水畅通,洗眼装置的水压要适中,有一定的出水高度,且冲洗时不会伤及眼睛。

4.应急喷淋装置附近实验室应备有毛巾或毛毯,便于取用。

()通风系统

1.对于排放有毒有味废气体的实验室,配备符合要求的通风系统,并有吸收过滤装置。

2.通风系统运行正常,有维护、检修记录。

3.换气扇使用正常。

4.屋顶风机应固定牢固、无松动、无异常噪声。

5.对于可燃气体场所,应采用防爆通风机。

第十一条 水电安全

()用电基础安全

1.插头、插座与电器功率匹配,无超载运行现象。

2.电线不得乱拉、乱接,无电线老化,私自改造线路现象。

3.水槽边不安装电源插座,如确实需要,应有防护挡板或防护罩。

4.接线板不得串联使用,不得直接置于地面,无插座插头破损现象。

5.大功率仪器(包括空调等)应设有专用插座,用电负荷满足要求,长期不用时,应拔出电源插头。

6.电气设备应配备空气开关和漏电保护装置;大功率加热设备应采用耐高温阻燃导线。

7.电线接头应绝缘可靠,无裸露电线,必要时应有盖板或护套。

8.配电柜/箱应无物品遮挡并便于操作。

()用水安全

1.下水道畅通,不存在水龙头、水管破损现象。

2.各类连接管无老化破损现象,特别是冷却系统的橡胶管接口处。

3.自来水龙头开关有效,不存在水源浪费现象。

第十二条 化学安全

()化学试剂存放

1.实验室化学品存放有序,设有动态存取台帐。

2.有序分类存放(柜子门上粘贴清单),化学品不存在叠放现象,不得开口放置,放置位置便于查找取用。

3.强酸与强碱、氧化剂与还原剂等分开存放;固体与液体分开存放,在同一试剂柜中,液体需放置在下层。

4.腐蚀溶剂配有托盘类的二次泄漏防护容器。

5.化学试剂标签无脱落、模糊现象。

6.存放点通风、隔热、避光、安全;有机溶剂远离热源。

7.无存放大桶试剂现象,无大量存放化学试剂现象。

8.过期药品定期清理,放置于废弃物暂存处。

9.易泄漏、挥发的试剂应存放在具有通风或吸附功能的试剂柜内。

()剧毒品管理

1.剧毒品购买前须经公安部门审批,由学校办理凭证向具有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购买。不得私自从外单位获取剧毒品。

2.配备专门的保险柜并固定,实行双人双锁保管,并配备报警及监控设备。

3.对于具有高挥发性、低闪点的剧毒品应存放在具有防爆功能的冰箱内,实行双人双锁保管。

4.执行双人收发、双人运输,建有流转记录。

5.使用时有两人同时在场,且按计量取用后立即放回保险柜,并做好记录(双人签字)

6.有规范的剧毒品应急处置方法和方案。

7.按规定对残余、废弃的剧毒品或空瓶进行集中存放和处置,并有相关记录。

()其它管控药品的管理

1.管控药品必须通过学校办理相关审批程序后,统一向具有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购买,不得自行购买。

2.易制毒品、易爆品应分类存放,专人保管,做好领取、使用、处置记录。

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购买前须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报批同意后向定点供应商或者定点生产企业采购。

4.麻醉品和精神类药品储存于专门的保险柜中,并建立规范的领取、使用、处置台账。

5.爆炸品的采购、运输、存储、使用、销毁按照公安部门的要求执行。

()实验气体管理

1.气体钢瓶颜色和字体清楚,有检验合格标识,建立使用台帐。

2.可燃性气体与氧气等助燃气体不得混放。

3.涉及剧毒、易燃易爆气体的场所,应配有通风设施和危险监控报警装置,存放处张贴必要的安全警示标识。

4.大量惰性气体或CO2存放在有限空间内时需加装氧气含量报警器。

5.危险气体钢瓶存放点保持通风,远离热源;不得在走廊、大厅等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存放。

6.气体钢瓶正确固定,避免暴晒,钢瓶放置处地面应平整干燥。

7.气体管路连接规范、有标识;管路材质选择合适,无破损或老化现象;对于存在多条气体管路的房间应张贴详细的管路图。

8.不得带着减压阀移动钢瓶或在地上滚动钢瓶。

9.时常进行检漏,实验结束后,气体钢瓶总阀应关闭。

10.气体钢瓶有定期安全检测标识,无过期气体钢瓶,无大量气体钢瓶堆放现象。

()化学废弃物处置

1.对化学废弃物进行分类存放,避免易产生剧烈反应的物品混放,包装严密,并贴好标签,按时送学校中转站或废弃物仓库。

2.定时清运化学实验废弃物,实验室内无大量存放、室外无堆放实验废弃物现象。

3.实验废弃物和生活垃圾不得混放,不得向地下管道倾倒废液。

4.对于产生有毒和异味废气的,应密封包装,标识清楚,集中处理。

5.锐器废弃物应包扎严实,放在纸板箱等不易被刺穿的容器内。

()其它化学安全

1.配置试剂、合成品、样品等标签信息明确。

2.盛放配置试剂、合成品等的烧杯、烧瓶不得无盖放置。

3.无使用饮料瓶存放试剂、样品的现象。

4.浸泡玻璃器皿的酸缸、碱缸等应有密封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5.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安全周知卡,应放在醒目位置。

6.危险性化学实验应有实验操作规程及实验指导书。

第十三条 激光安全

1.有激光器的安全使用方法,激光设备贴有激光危害标识。

2.功率较大的激光器有互锁装置、防护罩。

3.操作人员有穿戴防护眼镜等防护用品。

4.操作人员不得带手表等能反光的物品。

5.激光照射方向不会对他人造成伤害。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安全

()常规管理

1.建立信息完全的设备台帐。

2.高功率的设备与电路容量相匹配,仪器设备接地良好。

3.仪器设备使用完后,及时关闭设备电源。

4.有仪器设备运行、维护的记录。

5.对于高温、高压、高速、电磁辐射等特殊设备,对使用者应有专业培训要求,并将安全操作规程上墙,危险地带设有安全警示标识和安全警示线,并配备相应安全防护设施(如防护罩、防护栏、自屏蔽设施等)

6.对于超高速离心机,需要放置在离心室,在离心过程中,工作人员保持合理安全距离。

7.无电脑、空调、饮水机等随意开机过夜现象。

8.对于不能断电的特殊仪器设备,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如双路供电,不间断电源、监控报警等)

9.电子天平不应放在阳光直射的地方,且用后及时清理。

()特种设备管理

1.特种设备必须办理使用登记证,其本体及安全附件必须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要进行经常性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并做记录。

2.操作人员需持证上岗。

3.要制定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预案,并上墙。

4.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停用、报废都必须向资产管理处报备,并按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相关程序。

()冰箱管理

1.贮存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冰箱需采用防爆冰箱或经过防爆改造的冰箱,禁止使用无霜冰箱储存易燃易爆试剂。

2.冰箱内存放的物品必须标识明确(包括品名、使用人、日期等),并经常清理,有清理记录。

3.冰箱内储存试剂必须密封良好,无泄漏。

4.无冰箱超期服役现象。

5.冰箱周围不应堆放杂物,保持其良好散热。

6.实验室冰箱中不得放置食品。

()烘箱与电阻炉管理

1.烘箱、电阻炉无超期服役现象。

2.对于有故障、破损的烘箱、电阻炉应停止使用,不得带故障运行。

3.不得在烘箱等加热设备内烘烤易燃易爆化学试剂、塑料等易燃物品,在烘箱等加热设备内不得使用塑料容器进行烘烤。

4.烘箱、电阻炉等附近不存放气体钢瓶、易燃易爆化学品。

5.烘箱、电阻炉等加热设备周围要有一定的散热空间,不存在堆放杂物,影响散热的现象。

6.使用烘箱、电阻炉等加热设备时有人值守。

7.无烘箱位置放置过低、影响物品取用的现象。

8.烘箱、电阻炉等不直接放置在木桌、木板等易燃物品上。

9.加热设备边上不能放置冰箱、气体钢瓶等。

()明火电炉与电吹风等管理

1.未经学校安全管理部门许可不得使用明火电炉。

2.有许可证使用明火电炉的,其使用位置周围无易燃物品,并配备了灭火器、砂桶等灭火设施。

3.不使用明火电炉加热易燃易爆溶剂。

4.明火电炉、电吹风、电热枪、电烙铁等用毕,及时拔除电源插头。

第十六条 个人防护与其它

()正确选用防护用品

1.凡进入实验室人员需穿长袖实验服或防护服,按需要佩戴防护眼镜。特殊场所按需佩戴安全帽、防护帽,无长发散露在外的现象。

2.涉及不同的有害化学物质、病原微生物、高温和低温等,按需要佩戴正确的防护手套。

3.对于有挥发性毒物、溅射危险等特殊的实验室,需配备和使用呼吸器或防毒面罩。

4.防化服宜分散存放在固定的安全场所,紧急情况下便于取用。

()其它

1.对于高温、高压、高速旋转等危险性实验,必须有两人同时在场。

2.实验时不能脱岗,通宵实验须至少两人在场。

3.不穿拖鞋、短裤进入实验室。

4.操作机床等旋转设备时,不得穿戴围巾、丝巾、领带、手套等。

第四章  安全整改及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并按时整改。对因条件或其他方面原因暂时不能整改到位,应落实临时性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条件具备时应立即整改。

第十八条 安全隐患的检查、整改和验收要形成闭环管理,以书面材料形式存档。

第十九条 对于检查实验室有以下情形并造成安全事故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1)故意隐瞒、掩盖安全隐患;(2)推卸责任,造成整改不及时、不到位。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实验室管理中心(文科实训中心)。

 

 

 

 

 

 

 

 

 

 

 

 

 

                                                        

  河南工程学院办公室               20196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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